案件情况:当事人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,利用职务之便,未经该公司其他股东及法人代表同意情况下,以伪造法人代表签字及自购的收款凭证开具收据,并伪造出纳签字的形式,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,共计130余万。
代号菊律师介入案件后了解到,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向案外人借款时所使用的格式合同来源、收款收据来源均未查明,且涉案借款130余万元是否属于公司资金,无证据证明。由于涉案金额巨大,当事人在公安阶段未取保成功,家属委托我们介入后,公安阶段充分辩护并且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,当事人先取保,一年后予以撤案处理!
当前位置:案例 - 案例十:挪用资金罪无罪辩护,涉案金额130余万无罪辩护成功,公安阶段直接撤案!
案件情况:当事人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,利用职务之便,未经该公司其他股东及法人代表同意情况下,以伪造法人代表签字及自购的收款凭证开具收据,并伪造出纳签字的形式,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,共计130余万。
代号菊律师介入案件后了解到,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向案外人借款时所使用的格式合同来源、收款收据来源均未查明,且涉案借款130余万元是否属于公司资金,无证据证明。由于涉案金额巨大,当事人在公安阶段未取保成功,家属委托我们介入后,公安阶段充分辩护并且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,当事人先取保,一年后予以撤案处理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