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三:诈骗罪一审被判处四年实刑,二审改判无罪!

案件情况:当事人买房后A拒不配合转账,为了不受财产损失,冒名在银行取款,确实存在欺骗,也让银行遭受了实际损失,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。(A通过投诉让银行赔偿了被冒领走的130万元)但是涉案财产大部分应属于当事人,当事人和A之间存在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。A不配合导致被告人只能实施“自救行为”,不存在犯罪意图,没有逃跑或躲避,并在公安介入后陈述全部事实,但依旧被按照诈骗罪刑事立案。

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,代号菊律师梳理整个事件流程,得到了二审法官的认可,上交到审委会。二审法院经过审委会研究,充分听取和采纳代号菊律师的意见,认定当事人虽以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的非法手段骗领了存款,但综合全案事实,情节显著轻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。二审宣告无罪!